離婚撫養權

坊間俗稱的撫養權顧名思義即是父母對於子女所擁有的所有權力以及責任,包含父母對於子女的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探視以及做出對子女有重大責任的權力。撫養權通常包含管養權,照顧以及管束權,探視權這三方面的權責。

對於香港法院判定離婚撫養權歸屬上,法官會以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作為準則。對於未成年子女則法例明文規定需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最佳考慮事項。於《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三條清楚規定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提出的申索會獲得相等的考慮。

在於香港的法律上,父權以及母權是對等的。在於法院的立場上對於父母爭取管養權的案件時考慮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先而並非父母的利益或者優先權。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四條亦有明確的規定指出,任何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如果有影響未成年人福利的問題上產生分歧,其中一方能夠就問題向法院發出指示。而法院就會以分歧的意見上作出最為客觀,有利未成年人的命令。

管養權

即坊間俗稱 - 撫養權。包含了父母其中一方的對子女的分享權責,當中會包含了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的權責(例如子女的教育、宗教和醫療事宜)。

照顧及管束權

當法庭判令取得監管權的一方,須要全力照顧子女的責任,及照顧日常生活並一起同住。

探視權

探視權 - 是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發放電郵、致電聯絡、探訪、帶同兒女外出或間中可提供留宿安排。法院可發出的探視令類別包括 : 合理探視, 訂明細節的探視, 受監管的探視。

於常見的管養權分配上分為以下三種。

獨有/單一管養令

其好處是在於令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以及管束子女,能對於子女有影響的重大決定上迅速決絕,單一管養令最為適合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的管養上產生合作的個案。

分割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共同管養令

該令是指將管養權判定于父母雙方,將子女的同住,照顧,管束權責判給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則授有探視權。父母雙方都有權對於影響子女的重大事件中有決定權,此令僅適合離婚雙方均能理智地對於子女的教養上達成合作共識。

離婚事務服務範圍

在於法院的角色上,法院會根據以下幾個因素去決定將子女的撫養權判定給父母其中一方。

法院考慮離婚撫養權的因素

法院亦可能根據社會福利署署長所向法院呈交的報告書以及兒童心理學家的報告書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