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徑標題

離婚手續

格林頓事務所為您辦理煩瑣離婚手續,以最快捷及保密的情況下解決您的各樣離婚手續上的疑難。例如子女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配等等。在整個離婚手續一般需時大約六個月至九個月才取得法庭判決令。當雙方了解離婚程序及達成協議,更有助早日完成離婚申請,若果是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過程及文件便需要較多準備,想咨詢更多離婚手續,可閱讀以下資料或與我們聯絡。

怎樣申請離婚 ?

假如是由單方面提出申請離婚,申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如提出離婚申請是由雙方達成共識,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是否需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

每宗離婚申請,均需要提供離婚的原因,並按以下情況,便可以草擬離婚協議書,即離婚呈請書。
離婚申請人要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

  • 雙方同意離婚,並雙方分居,及需連續一年或以上
  • 單方面離婚,雙方分居,並連續二年或以上
  • 配偶曾與人通姦證明
  • 配偶的不合理行為,無法再能與申請人共同生活
  • 遭配偶遺棄連續一年或以上。

離婚步驟及過程

當法庭已經宣佈離婚,解除婚姻關係,二人將不再是對方的伴侶,可享自由。一般離婚呈請會經過5個步驟及手續。
如有咨詢離婚申請上的問題,歡迎聯絡我們團隊了解更多。
一般

(第1階段)離婚手續
提交離婚呈請書

呈請人須填妥「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

如若二人一同一起提出。送達申請書的那一人稱之為答辯人,它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齊提供對答。

(第2階段)離婚手續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離婚手續程序便已展開,如提出呈請的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

 

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配偶 – 亦即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答辯人了解呈請書內容後,由答辯人簽署並填寫「文件送達認收書」再交回家事法庭。

(第3階段)離婚手續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當呈請人就離婚呈請宣誓後,再由司法常務官核實並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離婚申請案件將可排期聆訊。當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訂出後,相關腐料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第4階段)離婚手續
暫准判令

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 (類似臨時判令)解除離婚手續婚姻,雙方均毋須出席聆訊。如果你申請提出離婚呈請時,但「答辯人」並沒有於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該離婚手續呈請將被成為特別程序案處理。

(第5階段)離婚手續
離婚的最終判令

當法庭頒布暫准判令45日後,呈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離婚暫准判令轉為離婚絕對判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離婚絕對判令證明書。

有關子女的安排由法庭宣布前,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離婚的理據

呈請人必須要向法庭提出離婚的理據,並說明已到達不可挽救之地

子女撫養權

法庭把撫養權交給父親或母親,亦即是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當日後離婚有關孩子的日常生活和福利的安排。

子女探視權

探視權是子女與父母保持聯繫的權利,一般父親或母親會獲批予該子女的撫養權而另一方可有合理探視權。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通信、發放電郵、致電、探訪子女、攜同子女外出或間中讓子女留宿。

子女生活費

獲授予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有權在離緍訴訟中向另一方索取撫養子女的經濟資助。

財產分配

財產分配是按家庭總資產組合內來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當中包括股票、銀行存款、儲蓄壽險保單或其它財產。

贍養費

除了當時實質擁有資產,或將會獲取的經濟收入。法庭亦會考慮雙方的支出、和經濟負擔來計算出贍養費的數額。需在離婚呈請提出,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香港離婚申請常見問題

香港離婚手續常見問題

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

除了以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為申請離婚之事實基礎外,都不須要對方同意。

但至於子女撫養權及瞻養費的安排,便需雙方協議會更為合適,倘若沒有協議離婚申請仍然可以的。

如果呈請人 / 申請人另一半不同意離婚、雙方子女撫養權或財務安排之前未能達成協議,便會建議諮詢離婚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