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

婚姻是雙方維持及共同擁有的,等同於夫婦同時為家庭付出和項貢獻。所以當一段婚姻要步入離婚階段時,法律上便需要保障經濟弱勢一方的生活水平。透過離婚贍養費的安排,使經濟充裕的一方可以擔任繼續照顧子女及前配偶的生活支出。

離婚專員會建議最佳解決贍養費方法是夫婦自行協議及定出分配金額,這樣會避免其它煩瑣的手續、時間或律師費用。倘若其中一方對自行分配贍養費有任何不滿意,不滿意者仍可以向法庭申請,並要求提出重新分配贍養費要求。

贍養費

除了當時實質擁有資產,或將會獲取的經濟收入。法庭亦會考慮雙方的支出、和經濟負擔來計算出贍養費的數額。需在離婚呈請提出,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子女生活費

獲授予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有權在離緍訴訟中向另一方索取撫養子女的經濟資助。

財產分配

財產分配是按家庭總資產組合內來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當中包括股票、銀行存款、儲蓄壽險保單或其它財產。

什麼是離婚贍養費或稱配偶贍養費 ?

離婚贍養費亦可稱配偶贍養費、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為

“在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提供給對方的必需生活費用。 西方國家法律體系一般支持離婚贍養費,而在非西方國家中則不一定。”

如何贍養費數額分配及計算 ?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則產條例》,贍養費數額分配及計算,會考慮以下各因素:

在很多離婚案例中,法庭行使酌情權是會因應經濟能力的一方,給予弱勢另一方及照顧子女恰當的贍養費,使他們能維持恰當生活水平。

婚前協定的酌情權

婚前協定是指夫婦結婚之前會提前簽署一份協定,將來如若雙方不幸離婚,協定將現有的家庭財產作出提前安排。這種婚前協定做法好處是當雙方遵守,可被免一旦離婚時有關財產的糾紛及訴訟。一般是針對經濟上弱的一方(通常是妻子),使她在離婚後不能得到法律本應財產分配和贍養費。(現在香港和部份家國還未將婚前協定,視為法律效力的明文規定。

不同收入家庭對贍養費概念

低收入家庭贍養費概念 - 若離婚雙方過往的收入微薄,而一個人的收入連自給自足都做不到,又怎能談及負擔贍養費安排。但在某些情況下,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支持較弱的一方,特別是孩子,要保障孩子的日後生活及權益。

低收入家庭 - 贍養費概念

若離婚雙方過往的收入微薄,而一個人的收入連自給自足都做不到,又怎能談及負擔贍養費安排。但在某些情況下,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支持較弱的一方,特別是孩子,要保障孩子的日後生活及權益。

中產家庭 - 贍養費概念

如中產家庭的入息並扣除開支後,仍有可觀盈餘及存款或資產,法庭便有需要將這些家庭資產作出合適分配。

富裕家庭 - 贍養費概念

如果離婚個案是涉及是富裕的家庭,所爭議的問題則比較看重於原則性的法律概念。家庭的財富遠超過離婚雙方一生的奢侈生活所需。換言之,法庭將檢視離婚是能否維持奢侈的生活水平。 不少香港家庭的財富均由婚姻雙方共創,倘若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根據均分原則獲得公平裁決的合理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