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庭或調解機構的通知後,不少正面對離婚程序的當事人會問:家事調解是不是一定要去?唔去會唔會有後果?如果涉及家暴,可唔可以唔調解?經濟有困難,調解費用可唔可以豁免?這些問題的答案,直接影響當事人接下來的決定。司法機構自2024年3月推行家事法庭轉介調解計劃以來,調解在離婚案件中的角色更為明確。今日文章內容從法律框架及司法角度,和大家解答上述問題,幫助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家事調解非法定強制程序,但無合理理由拒絕參與,可能面臨不利的訟費命令。

家事調解的本質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制度,家事調解並非絕對的法定強制程序。法庭的基本方針是鼓勵當事人自願參與調解,將其視為解決爭議的其中一個重要途徑。而這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完全忽視調解的要求。在操作上,調解具有相當的推動力:
- 訴訟前的調解資訊講座:法庭通常要求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先出席免費的調解資訊講座,認識調解的規則、保密條款及程序。若未出席相關講座,後續將無法經法庭轉介進行調解。
- 訴訟中的法庭轉介:離婚呈請入稟法院後,家事法庭的調解統籌主任會聯絡雙方,徵詢調解意願。法官可酌情命令雙方嘗試調解。
- 不配合的潛在後果:根據司法機構指示15.11,法庭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訴訟人沒有合理解釋但不曾參與調解一事。法律代表須向當事人提出忠告,使他們明白法庭可能對不曾參與調解但沒有合理解釋的一方,發出不利的訟費令。
家事調解雖非法定強制程序,但在司法實務中,當事人若完全忽視或不配合,很可能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中承受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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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vs傳統訴訟
在了解調解是否強制之前,先看看調解能為當事人帶來甚麼。以下對比可幫助判斷調解是否適合自己的情況:
| 比較項目 | 家事調解 | 傳統訴訟 |
| 時間成本 | 一般2至4次會議可達成共識 | 法庭輪候時間較長 |
| 費用成本 | 可申請費用豁免或減免 | 訴訟費用較高,且可能因不配合調解而加重 |
| 保密性 | 全程保密,調解內容不得作為訴訟證據 | 法庭程序公開 |
| 自主性 | 雙方自行達成協議 | 由法官作出判決 |
| 對關係的影響 | 非對抗性,有助減少衝突 | 對抗性較強 |
綜合調解辦事處(2024年度):
- 轉介個案總數:273宗
- 已完成調解個案:184宗
- 達成全面或局部協議:121宗
- 成功率:約 66%
每3個嘗試調解的當事人中,約有2個能夠不用打官司就解決爭議。
哪些情況下可獲豁免參與家事調解?
儘管法庭鼓勵當事人嘗試調解,但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獲豁免參與,或調解程序會被終止。司法機構實務指示明確列舉了法庭不會以「無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為理由向當事人發出不利訟費令的情況。
涉及家庭暴力 ⚠️
這是其中一項關鍵的豁免情形。調解不適用於涉及虐待兒童、家庭暴力等的家事糾紛。原因在於,家事調解需要在雙方權力相對平衡的狀態下進行,才能讓雙方真誠地協商。若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可能因恐懼而無法暢所欲言,調解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涉及家庭暴力的個案,調解員可立即停止調解程序,當事人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一方情緒過份激烈或權力嚴重不平衡
除了家庭暴力,若其中一方或雙方的情緒過份激烈,或出現雙方權力嚴重不平衡的情況,家事調解亦可能並不適合。調解員會根據其專業技能評估雙方對調解的準備程度,若認為調解無法在公平、理性的基礎上進行,可決定終止調解。
當事人無法聯絡
若相關機構無法通知當事人參與調解會議,調解程序亦會因此結束。這屬於客觀上無法進行的情況,並非當事人主觀拒絕。
快速評估不宜調解情形:
- 涉及家庭暴力
- 情緒極度不穩,無法理性對話
- 雙方權力嚴重失衡(如一方完全掌控經濟資源)
- 對方無法聯絡

無合理理由缺席家事調解的潛在後果
若當事人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且無指定代表出席,調解員將基於此情況結束調解。這不僅意味着調解程序的終止,更可能帶來以下後果:
- 訟費判決的不利因素:法官在決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時,會將當事人是否配合調解納入考慮。無合理理由拒絕調解的一方,可能被判須負擔較另一方更高的訴訟費用。
- 訴訟程序的延長:若當事人拒絕嘗試調解,案件將回到法庭審理的程序,意味着更長的輪候時間和更高的法律費用。
- 喪失和解機會:調解本身提供了一個在非對抗性環境下解決爭議的機會。放棄調解,等於放棄了以較低成本、較短時間達成協議的可能性。
法庭在以下情況不會以「無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為理由發出不利的訟費令:當事人已參與調解並達到各方協定或法庭指示的最低參與程度;或當事人有合理原因解釋為何不曾參與調解。
家事調解的效益
從數據來看,家事調解在香港發揮着顯著的作用。綜合調解辦事處的數據顯示:
- 2024年共轉介273宗個案予司法機構以外的調解員。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184宗已完成調解的個案中,121宗達成全面或局部協議,成功率約66%。
- 家事調解員總人數從2013年的194人增加至2025年的376人,增幅達94%。
此外,「家事法庭轉介調解計劃」(FCAMS)自2024年3月推行,為期兩年,專為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經濟資源有限的當事人提供調解服務。該計劃透過家事法庭法官及聆案官、綜合調解辦事處及家事調解員三方協作,協助離異雙方在法院大樓內解決爭議。
以下為家事調解與傳統訴訟的主要差異:
| 比較項目 | 家事調解 | 傳統訴訟 |
| 時間成本 | 一般2至4次會議可達成共識 | 法庭輪候時間較長 |
| 費用成本 | 可申請費用豁免或減免 | 訴訟費用較高,且可能因不配合調解而加重 |
| 保密性 | 全程保密,調解內容不得作為訴訟證據 | 法庭程序公開 |
| 自主性 | 雙方自行達成協議 | 由法官作出判決 |
| 對關係的影響 | 非對抗性,有助減少衝突 | 對抗性較強 |
經濟困難可申請家事調解費用豁免
經濟有困難的當事人可申請調解費用的豁免或減免。符合以下資格的人士可獲豁免全部或部分調解費用: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
- 在職家庭津貼計劃全額津貼受助人
- 學生資助計劃(包括學校書簿津貼計劃/學生車船津貼計劃/上網費津貼計劃)豁免全費受助人
- 法律援助受助人(屬資助組別A類)
- 收入為港幣$15,000或以下人士
贍養費調解試行計劃亦為合資格人士提供免費的家事調解服務。只要涉及贍養費爭議的任何一方為香港居民及符合上述資格,雙方均可參與該計劃,費用全免。如有離婚程序中需要諮詢相關調解事項,可向我們查詢具體的費用豁免申請手續。
面對離婚程序,家事調解的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以下建議供面對離婚程序的當事人參考:
- 認真對待調解通知。即使認為調解未必能達成共識,仍建議出席調解資訊講座及相關會議。這不僅是履行程序要求,更可避免在日後的訴訟中承受不利的訟費判決。
- 評估自身情況是否適合調解。若涉及家庭暴力、嚴重的情緒困擾或雙方權力極度不平衡,應主動向調解員或律師反映,評估是否適合進行調解。
- 善用費用豁免機制。若經濟上有困難,可主動查詢是否符合調解費用豁免或減免的資格。綜援受助人、低收入人士等均可提出申請。
- 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在決定是否參與調解之前,建議諮詢熟悉家事法律的離婚律師人士,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
- 以開放態度面對調解。調解的本質是協助雙方在自願、保密的環境下達成共識。即使最終無法達成全部協議,調解過程中亦有可能就部分爭議達成共識,從而縮減後續訴訟的範圍。
總結
家事調解在離婚法律程序中雖非法定的絕對強制程序,但法庭在實務上鼓勵當事人積極參與。無合理理由缺席或拒絕調解,可能導致不利的訟費判決。涉及家庭暴力、情緒過份激烈等特殊情況,當事人可獲豁免參與調解。經濟有困難的人士則可申請費用豁免或減免。家事調解為面對離婚程序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個非對抗性、保密且相對高效的爭議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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