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vs兩年:申請離婚的三種法定條件點揀?

決定以分居為由申請離婚,第一件要面對的事不是蒐集證據,而是選擇時間長度。《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1A及11B條列明兩種以分居為基礎的呈請理由:分居一年且對方同意,以及分居兩年且毋須對方同意。兩者以外的第三種途徑,是以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為由即時呈請,毋須等待任何分居期。三種法定條件各有適用場景。選錯條件,可能導致呈請被拒、法庭費用浪費,或分居期被中斷而重新計算。下文逐一拆解每種條件的操作方式、風險點及離婚手續中的具體步驟。

快讀導覽三種申請離婚途徑對照

比較維度 分居一年(獲同意) 分居兩年(毋須同意) 不合理行為/通姦
等待期 1年 2年
對方意願 必須同意 毋須理會 毋須理會
舉證難度 低(證明分居日期即可) 高(須提交具體事證)
訴訟風險 低(案件通常書面處理) 高(對方可抗辯及反駁)
法庭費用 約1,045港元 約1,045港元 視乎是否聘請律師抗辯
適合情況 雙方和平分手 對方失蹤、不合作 無法等待且證據充分

申請離婚的兩種呈請方式

在討論分居年期之前,須先釐清一個基礎概念:申請離婚可以經由兩種不同方式啟動。

  • 第一種是離婚呈請。由一方擔任呈請人,單方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呈請書。這種方式適用於對方不合作、失蹤或雙方未能達成共識的情況。
  • 第二種是共同申請。雙方共同簽署一份申請書,一同入紙。這種方式毋須經歷「送達文件」步驟,直接進入法庭審核程序,能縮短行政流程並減少敵對氣氛。共同申請通常建基於雙方對離婚及附帶事宜(如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已有一致共識,因此最常與「分居一年且雙方同意」的條件配合使用。

往期文章:什麼是離婚判決書?生效後可以修改嘛?

分居一年的申請離婚條件

分居一年且對方同意是三種條件中行政程序最短的一條路徑。根據第11A條,雙方連續分居最少一年,且配偶同意離婚,呈請人即可向法庭提出呈請。法律意義上的同意並非口頭答應,而是須體現於具體的文書往來中。

離婚手續中的關鍵步驟:

  • 呈請人提交呈請書後,對方須在限期內簽署表格4(應答書暨同意書),並交回法庭登記處。限期為收到呈請書後的8天內(若對方在香港)或14天內(若對方在境外)。
  • 逾期未交,案件無法以同意方式處理,屆時只能轉為分居兩年路徑或撤銷呈請。

操作建議:

  • 有意使用此途徑的當事人,不應在分居剛滿一年時立即入紙。
  • 較穩妥的做法是:先取得對方簽署的同意書,確認對方不會反悔,再正式提交呈請書。否則對方在收到法庭文件後改變主意,已繳付的法庭費用(約1,045港元)將無法退回。

分居兩年的申請離婚條件

若對方不願離婚、失蹤、或無法取得聯絡,分居一年的路徑便行不通。此時須採用第11B條:分居連續兩年,毋須配偶同意。

分居的法律定義:

分居不一定是搬離原址。即使雙方仍同住一個單位,只要能證明已沒有夫妻之實,法庭可接納為在同一屋簷下分居。判斷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 分房就寢
  • 沒有性生活
  • 各自煮食、不再互相照顧起居
  • 經濟獨立(不再支付對方的日常開支、不再擁有聯名戶口)

離婚手續中的分居中斷風險警示:

這是許多當事人容易忽略的陷阱。分居期間若出現以下行為,可能被法庭視為「分居中斷」,已累計的分居時間須重新計算:

  • 短暫搬回同住(例如因處理子女事務、經濟原因)
  • 一同外遊或過夜
  • 恢復性關係
  • 共同出席社交場合並對外以夫妻身分自居

操作建議:

  • 保留證明分居的客觀紀錄,包括不同地址的租約、銀行月結單、水電費單、通訊軟件中提及已分居的對話截圖。
  • 同住分居,建議以書面形式(例如WhatsApp訊息)確認雙方同意分居安排及日期。

香港離婚手續辦理

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的申請離婚條件

第三種法定條件是不合理行為或通姦。此途徑毋須等待任何分居期,可即時提出呈請。雖然能省去分居期的等待,但其舉證成本與心理壓力往往高於分居路徑,應視為最後手段而非離婚捷徑。

不合理行為的範圍:

不少人誤以為不合理行為必須是家暴或出軌。在香港的離婚案件中,以下行為同樣可被法庭接納為不合理行為:

  • 長期缺乏溝通,導致無法共同生活
  • 嗜賭、酗酒
  • 無理拒絕性生活
  • 冷暴力(例如長期不說話、不履行基本家庭責任)

通姦的特殊限制:

  • 以通姦為由申請離婚,有一項法定限制。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A(1)(a)條,若呈請人在知悉對方通姦後,仍與對方共同生活超過6個月,則不能再以該次通姦為由提出呈請。

離婚手續中的抗辯風險:

  • 以不合理行為或通姦為由提出呈請,對方有權提交答辯書(表格5)進行抗辯。一旦對方抗辯,案件將進入有爭議程序,聽證日期可能延後數月甚至數年,訟費亦會大幅增加。

操作建議:

  • 呈請人須在呈請書中列出具體事件(例如「配偶於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某行為」),並附上證據。若證據不足,法庭可駁回呈請,屆時須重新以分居為由申請,時間反而更長。

申請離婚手續的完整流程

不論選用哪一種法定條件,離婚手續大致遵循以下階段。許多當事人只留意提交呈請書,卻忽略最終的絕對判令才是婚姻正式終結的標誌。

提交呈請書

  • 雙方全名及最後住址
  • 結婚日期及地點
  • 子女資料(如有)
  • 所依據的法定條件(例如第11A條分居一年)
  • 分居開始日期及具體情況寫法示例(而非空泛描述):
    「呈請人於2023年1月15日遷出九龍XX路XX號住所後,雙方再沒有共同居住,亦沒有恢復夫妻關係。」

送達文件(僅限單方面呈請)

  • 呈請人不可親自將法庭文件交給對方。須經由以下方式送達:以掛號郵件寄往對方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 透過第三者(例如執達吏)親身交付
  • 若對方地址不明,可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方式(例如在報章刊登公告)送達完成後,須向法庭提交送達確認書。
  • 未能證明文件已送達,法庭不會頒布暫准判令。

暫准判令(Decree Nisi)

  • 法庭審核呈請書及相關證據後,若認為符合離婚條件,會頒布暫准判令。此階段代表法庭初步接納呈請,但婚姻尚未正式終結。

絕對判令(Decree Absolute)

  • 暫准判令頒布後,呈請人須再等待最少6星期,方可向法庭申請絕對判令。絕對判令頒布當日,才是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法律標誌。

常見遺漏:

  • 部分當事人在取得暫准判令後,誤以為離婚程序已經完成,未有申請絕對判令。在此情況下,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若之後與他人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

總結

  • 分居一年且對方同意:程序最短,適合雙方已達成共識、對方願意簽署表格4的個案。入紙前應先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 分居兩年毋須對方同意:適合配偶失蹤、不合作或無法取得聯絡的情況。需注意分居中斷風險。
  • 不合理行為或通姦即時呈請:毋須等待,但須承擔舉證責任、抗辯風險及較高訟費。另須注意通姦申請的「6個月共同生活」限制。

溫馨提示:分居期間,雙方若短暫恢復同居或共同外遊,可能中斷分居計算。決定以分居為由申請離婚前,建議先釐清實際相處狀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完成暫准判令後,切勿忘記在6星期後申請絕對判令,方為正式離婚。
相關文章推薦:拿到暫准離婚令之後,下一步怎麼申請絕對離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