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一年或兩年,如何依法申請解除婚姻

分居是許多婚姻終結前的必經階段。但分居滿一年與滿兩年,在法律上代表了完全不同的申請資格。前者必須取得配偶同意,後者則允許單方入稟。對於正在考慮結束婚姻的人來說,選錯路徑不僅耗時,更可能因文件不符要求而被法庭退回。本期文章會同大家講解分居離婚的法定條件、兩種路徑的操作差異,以及整個離婚手續的具體環節。以下文章內容讓當事人可以先評估自身狀況,再決定下一步。

該用一年期還是兩年期申請解除婚姻?

在準備任何文件之前,先對照以下條件,判斷自身狀況符合哪一條路徑:

分居滿一年(須配偶簽署同意書)

  • 雙方已連續分居至少12個月
  • 配偶願意簽署法庭表格6B(同意書),不反對離婚申請
  • 雙方對子女撫養安排沒有重大分歧
  • 雙方財務狀況相對簡單,或已有共識

分居滿兩年(毋須配偶同意)

  • 雙方已連續分居至少24個月
  • 無法聯絡配偶,或配偶明確拒絕離婚
  • 配偶行蹤不明,或長期失聯
  • 雙方關係惡劣,無法進行任何協商若符合

前者條件,整個離婚手續的處理時間通常較短;若只能符合後者,則需預留更長的法庭審理時間,因為單方申請涉及文件送達及公告程序。

其他離婚相關文章:跨境離婚判決如何執行?婚姻判決互認安排與流程

兩種解除婚姻路徑的負擔比較

比較項目 分居滿一年(雙方同意) 分居滿兩年(單方申請)
取得配偶同意的難度 必須取得表格6B,否則無法使用此路徑 毋須取得,可繞過不合作配偶
文件送達要求 仍需送達,但配偶簽收後程序加快 若地址不明,須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詳見下文)
法庭審理週期 約4-6個月可取得暫准判令 一般需6-12個月或更長
舉證強度 較低,雙方同意下法庭傾向盡快處理 較高,法庭需審視分居連續性證據
適用風險 若配偶中途改變主意,程序即受阻 毋須擔心配偶不合作,但需應對送達問題

如何界定分居以符合解除婚姻資格?

申請解除婚姻前,必須先確認分居狀態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法庭會審視以下三項條件:

  • 物理分開:雙方不再居住於同一住所。搬出當日即為分居起算點。
  • 心理分離:至少一方不再視對方為配偶,且無意恢復共同生活。
  • 連續性:分居期間不得有中斷。

關於連續性的兩個判斷:

  • 若分居期間雙方短暫復合(少於六個月),分居的連續性不會中斷,但該段復合時間不計入分居期。
  • 若復合超過六個月,分居期則須重新起算。

分居起算點的證據至關重要。建議保存搬出當日的租約、水電轉名記錄、銀行信件等,作為日後向法庭提交的參考憑證。

同屋分居的補充:

若因經濟原因無法即時搬離共同居所,但雙方已分房、終止性生活、財務獨立(各自管理收入及開支)、各自處理膳食及家務,在此情況下亦可能被法庭視為分居。此類「同屋分居」的舉證要求較高,建議保留日常開支記錄、通訊記錄等文件,以證明雙方已各自生活。
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單方申請解除婚姻的文件處理

在單方申請(分居滿兩年)的離婚手續中,最常遇到的問題是無法將呈請書送達配偶。處理方式如下:

1.知道配偶地址

  • 首選方式:將呈請書副本以普通郵遞寄往配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 若郵寄失敗或被退回,可委託第三者(非申請人本人,例如朋友或律師行文員)親身送達
  • 送達人須簽署送達確認書,向法庭證明已完成送達

2.不知道配偶地址向法庭提交替代送達申請

  • 法庭批准後,可在指定的本地報章刊登公告,或透過其他方式(如WhatsApp訊息)送達,視為已向配偶送達
  • 公告刊登後,等候指定期限(通常為數週),若配偶無回應,程序繼續推進

申請人絕對不能親自向配偶送達呈請書,此舉會令送達無效。必須經由郵遞、第三者或法庭批准的替代方式進行。

申請解除婚姻的法庭程序四個環節

提交申請後,整個離婚手續將經過以下節點:

  1. 提交存檔:將填妥的表格及文件交至家事法庭登記處,繳付港幣630元存檔費。
  2. 文件審核:法庭核對文件是否齊全及符合格式。若文件不齊,法庭會發出通知要求補交。
  3. 暫准判令:文件審核通過後,法庭發出暫准判令,表示原則上批准離婚。
  4. 絕對判令:暫准判令發出後約六週,可申請將判令轉為絕對,正式完成解除婚姻。

在暫准判令發出前,若雙方就子女撫養權或財產分配出現爭議,法庭可指示雙方先參與家事調解,調解不成功才進入聆訊。

申請解除婚姻前準備的文件清單

無論選取哪一條路徑,以下文件均為必要準備項目:

  • 結婚證明書正本及副本
  • 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 住址證明(用以證明分居起算點)
  • 子女出生證明(如有未成年子女)
  • 配偶簽署的表格6B(僅限一年期路徑)
  • 財務狀況陳述(包括收入、資產、負債)

建議:在正式提交前,先將上述文件掃描備份,並整理分居期間的關鍵日期記錄(搬出日、復合時段等),有助加快文件審核進度。

總結

分居滿一年或兩年,均為申請解除婚姻的合法依據,兩條路徑的分野在於配偶是否簽署表格6B。在正式啟動離婚手續前,應先釐清分居起算點及連續性,尤其是「同屋分居」的舉證文件需預先整理。若選擇單方申請,須特別注意送達方式。申請人切勿親自送達,應優先採用郵遞或委託第三者。文件準備齊全後,可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申請,或透過司法機構網站查閱表格下載及費用詳情。
離婚事務分享:離婚分身家碰上債務?財產分配與債權人求償順序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